(2017)豫1702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崔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光,曾用名崔靖晗,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辩护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光及其辩护人廖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崔光伙同柴玲、张学莲、朱华伟、张玲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组织浙江商贸城商户成立“商会”,崔光担任“会长”职务,并采取向商户收取保证金的手段约束商户与商城方对抗,多次组织商户采取人堵、车堵等方式聚众围堵浙江商贸城大门及消防通道,阻止人员进出,致使商户不能正常营业达数日。同年5月11日,崔光等人组织商户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门前聚集上访,在区政府大门两侧拉横幅、打红旗,向政府施加压力。次日又组织商户到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前聚集上访,被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带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崔光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光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系首要分子,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崔光当庭辩解其未组织商户收取保证金和堵门,亦未组织商户到政府上访;担任“会长”系柴玲提议,参与“维权”活动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称其无罪。辩护人提出崔光等人系为维护合法权益,商城方存在过错;商户堵门并非崔光组织,担任会长系柴玲提出,保证金亦非崔光提议收取,商户自愿交纳的保证金;崔光等人到政府信访系通过正常手段和途径,并未对政府工作造成影响。指控崔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证据不足,认为崔光无罪。经审理查明,驻马店市浙江商贸城于2013年6月份招商营业,分为A区、B区、C区和D区,被告人崔光在该商城内经营生意。2016年4月份,因浙江商贸城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商城方欲在合同到期后与商户重新签订合同并提高房租,崔光伙同柴玲(另案处理)、张学莲、朱华伟、张玲(三人已判刑)等人以商城方未兑现招商时的承诺为由,组织商户堵着浙江商贸城的大门,以此要挟商城方不让其提高房租。后为与商城方对抗,商户成立“商会”,选举崔光为“会长”,柴玲为“副会长”,张学莲、张玲为C区代表,朱华伟为D区代表。自2016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10日,被告人崔光伙同柴玲、张学莲、朱华伟、张玲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多次组织聚集商户采取人堵、车堵等方式聚众围堵浙江商贸城大门及消防通道,阻止人员进出,致使商户不能正常营业。同年5月11日,崔光、柴玲、张学莲、朱华伟、张玲等人见堵门未有效果,遂又商议组织商户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门前聚众围堵,在区政府大门口拉横幅、打红旗,向政府施加压力。次日,再次组织聚集商户到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前聚众围堵,后被制止带离。另查明,涉案人员张学莲、张玲、朱华伟已被判刑,相关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崔光供述:她于2013年在浙江商贸城一期3号楼经营“卫浴”生意,后又经营“东鹏洁具”生意。商城方招商时租金交一年送两年,承诺给予装修补贴、打通置地大道和农业路,租赁合同至2016年6月份到期。2016年4月份,商城方张贴公告要求商户重新签订合同并结束优惠,因商城方当时许诺的装修补贴优惠措施及打通商城附近道路的承诺均未兑现,商户的生意一直不好,所以商户不同意涨房租。后商户自发组织起来找商城方协商未果,商城方让商户推选代表协商,一直未有结果。当月底,商户们开始堵商城大门,为联系方便,商户们建立一个微信群,她被拉进群内,开始堵门当日向每家商户收取100元经费,用于制作横幅、购买水和草帽等开销。后来柴玲提议成立商会,推选她为会长,柴玲为常务副会长,每个区都选了代表,张玲、朱华伟和张学莲等人为各个区域代表。为约束商户共同“维权”,代表们商量向商户收取了数额不等保证金。从2016年4月底商户们开始堵门一直持续到5月10日。后柴玲提议到驿城区政府上访,同年5月11日,商户们打着横幅、举着红旗到驿城区政府上访,她和张学莲等人作为代表与区政府领导谈判未果。次日商户们又到驻马店市政府上访,她参与了到区政府的上访,没有参与到驻马店市政府上访。柴玲在整个事件中是幕后指挥,煽动商户堵门和上访。2.同案犯供述⑴柴玲供述:她在浙江商贸城D区经营陶瓷生意。2016年4月份,商城方要求商户重新签订合同交纳房租,因生意不好,商户不愿交纳,并要求商城方降低房租,商城方未答应商户要求,商户拉横幅堵门不让经营。为与商城方谈判,向每家商户收取100元经费,后又收取保证金,根据商户提议,成立了“商会”,崔光任“会长”,她为区域“副会长”,张学莲、张玲、朱华伟为商户代表。后她和张玲、崔光、张学莲等人与商户们到驿城区政府和领导谈判,次日,商户们又到驻马店市政府上访,但她未参与到市政府上访。⑵张学莲供述:她于2013年到驻马店市浙江商贸城做生意,当时预交一年送两年房租。2016年4月份房租即将到期时,浙江商贸城老板欲涨房租,因生意不好,商户不同意并自发组织起来抵制商城方涨房租,后商户推荐她和张玲、柴玲、崔光、朱华伟等人为代表,有什么事她们几个代表先商量,然后再通知大家参加。崔光是堵门的指挥者,她和张玲、柴玲、朱华伟等人在现场组织商户集合点名、签到。经他们商议,每家商户拿出100元钱作为经费。同年4月28日上午,张玲拉着音响,柴玲拿着话筒领着人收钱,共收约6000元钱,张玲管账,她存钱。后又成立了“商会”,崔光任“会长”,因商城方未同意他们的要求,遂组织人员拉着横幅堵商城大门不让出入,还要求商户停止营业,“五一”堵门三天,一直持续到5月10日。同年5月10日晚,她和张玲、朱华伟、柴玲和崔光开会商量次日到驿城区政府聚集之事,商量后在微信群里发布通知,次日,商户们100多人举着红旗,拉着横幅到驿城区政府大门口聚集,5月12日,商户们又到驻马店市政府门前聚集,后被市政府值勤人员带离。⑶朱华伟供述:他在浙江商贸城D区租用门店做生意,2016年4月份,原约定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时,商城方欲涨房租,因生意不好,商户不同意。崔光、柴玲、张玲召集大家开会,崔光做动员讲话,鼓动大家堵门,他和C区的张玲、张学莲等人被选为商户代表,为与商城方谈判方便通知,他建立一个微信群,柴玲提议成立“商会”,崔光担任“会长”,柴玲为“副会长”。同年4月28日,商户开始堵大门,并向每家商户收取100元钱,作为购买横幅、水和草帽等的堵门经费,后崔光又提议让交保证金以约束商户与商城方对抗。后他们用汽车将商城所有大门堵死,不让营业,“五一”期间堵门三天,一直堵到5月10日。后崔光还提议通过上访“维权”,代表们同意。5月11日,组织人员到驿城区政府拉横幅聚集,次日又到驻马店市政府门口聚集,以此给政府和商城方施加压力达到不涨房租目的。⑷张玲供述:2016年4月底,因浙江商贸城和商户原签订的租房合同即将到期,商城方欲提高房租,取消原优惠政策,商户不同意。崔光、柴玲、张学莲等人与商城方协商未果,后商户将诉求以书面形式向商城方反映,崔光将书面诉求交给商城,但未有回应。同年4月28日,她拉着扩音器动员商户到东大门集合,人员聚集后,崔光和柴玲动员集体堵门,有人提议每户收取100元钱用于开销,张学莲保管钱。当日下午开始堵门,最初使用人工堵,后又用横幅和车辆堵。5月5日下午,商户聚集在商城西门,崔光讲话,动员商户继续抗争,还指挥大家举着横幅到商城管理部聚集。同月7日左右,所有商户聚集在崔光店内开会,成立“商会”,推选崔光为“会长”,柴玲为“副会长”。后又从每家商户收取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保证金,目的是约束商户与商城方对抗,从2016年4月28日持续到5月10日,因未有效果,当晚,部分商户提议到驿城区政府上访,次日她和崔光、柴玲、张学莲组织商户拉横幅到驿城区政府上访,领导要求他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并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次日,部分商户又到驻马店市政府上访,她因有事未参加。3.证人证言⑴刘新爱证言:她在浙江商贸城经营家纺生意,合同即将到期时,商城方欲提高房租,商户不同意。2016年4月27日,崔光、柴玲拿着喇叭召集商户到商城西门集合,崔光做动员讲话,要求商户不要交房租,给商城施加压力,并向每个商户收取100至200元钱,用于买水、制作条幅等开销。次日开始堵门,为与商城方谈判,柴玲提议成立“商会”,并推选崔光担任“会长”,柴玲任“副会长”,张学莲和张玲任C区代表,D区的代表是朱华伟,商户专门建立一个微信群用于联系。商户将商贸城的大门堵住,不让营业,但未有效果,后代表们商议到政府上访。同年5月11日,商户们到驿城区政府进行上访,但未解决问题,次日商户们又到驻马店市政府聚集,后被警察带离。⑵王生证言:因商户不同意浙江商贸城方涨房租,为与商城方抗争,商户们成立“商会”,推选“东鹏洁具”的老板崔光为“会长”,张玲、张学莲和朱华伟等人为商户代表。“维权”时便于通知商户,张玲和朱华伟各建立一个微信群,并各自担任群主。后又向商户收取100元的经费和数额不同的保证金,目的约束商户。“会长”平时组织活动、出谋划策,商户代表具体实施收钱、喊人,商户们为“维权”,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12日,多次堵商城大门,并到区政府、市政府上访。⑶王永辉、贺永丽、陈龙敏、张艳丽、施小香、王春红、袁娇、余小粉、李新彦、张留彦、昝金玲证言,证明他们均在浙江商贸城经营生意。商城一期有500家左右商户,招商时商城承诺打通置地大道、建设仓储设施和返还装修资金,合同至2016年6月22日到期,但商城并未兑现承诺,而在4月份时通知商户重新签订合同,提高房租,因大部分商户生意不好,商户不同意商城方涨房租,并自发建立微信群,在群里部分商户提议堵商城大门给商城方施压,崔光、柴玲、张学莲(张青)、张玲和朱华伟几个人组织商户堵门,并向每家商户收取100元,用于购买帽子、饮料和食品等堵门开支。后又成立“商会”,崔光担任“会长”,每个区域均选有商户代表,并向商户收取数额不等的保证金,目的约束商户与商城方对抗。⑷潘玉柱、张鹏、吴坦等人证言,他们均为浙江商贸城商户,浙江商贸城老板欲在房租合同到期后涨房租,因原招商时的承诺未兑现,商户不同意,为与商城方对抗,商户们成立了“商会”,崔光担任“会长”,每个区域均选出代表,张学莲(张青)、张玲、朱华伟为各个区域代表。自2016年4月底至5月初,崔光、张学莲等人多次组织商户开会,崔光幕后指挥,柴玲、张学莲、张玲和朱华伟均表现积极,收取经费和保证金,用于约束商户与商城方对抗,使用车辆等堵住商城大门,不让商户营业。朱华伟建立一个微信群,在群里经常发布通知,煽动大家堵门,同年5月11日,商户微信群里发布通知让到驿城区政府上访,次日又让到驻马店市政府上访。4.视听资料,即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崔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取证。5.书证⑴收据、记账条,证明被告人崔光等人向每家商户收取100元经费和1000至5000元不等的保证金情况。⑵媒体报道材料,证明“浙江商贸城”商户堵门、拉横幅、上访情况被媒体报道。⑶承诺书,证明被告人崔光伙同其他人组织商户签订承诺书,承诺不私自交纳房租、不与商城方私自谈判等。⑷行政处罚告知书、本院(2017)豫17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张学莲、朱华伟和张玲因本案均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行政拘留,三人又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相关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⑸驻马店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因被告人崔光等人的堵门行为,致使商户无法营业,但因商户经营项目种类较多,商户遭受的损失情况无法量化,无法对商户损失情况进行评估。6.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崔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崔光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光伙同他人为谋取利益,组织商户聚众围堵正常经营的浙江商贸城大门时间长达十三日,并且组织他人采取聚众围堵方式非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崔光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和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其无认罪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崔光及其辩护人提出崔光未组织商户收取“保证金”和堵门,亦未组织商户到政府上访,担任“会长”系柴玲提议,参与“维权”活动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崔光等人到政府信访系通过正常手段和途径,并未对政府工作造成影响,商城方存在过错,认为崔光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崔光在商户自发组织欲以堵门方式对抗商城方时,多次伙同他人召集商户开会,并做动员讲话,担任“会长”后,组织商户堵门和上访,该事实有相关证人及同案犯供述相印证。崔光担任“会长”虽系由他人提议,但其已实则履行了指挥和组织职责,崔光等人组织的“维权”活动实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商户长达数十日不能正常营业,数百商户打横幅、举红旗到政府门口聚集上访,已超越正常信访行为,对政府工作产生影响。崔光在伙同他人实施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过程中,起指挥、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予惩处;在案无证据证明商城方存在过错,故对崔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崔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荣海审 判 员 王纪锋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