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福、王兰兰、郝峰、李海林、刘艳东、李彩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振福,王兰兰,郝峰,李海林,刘艳东,李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94号申请人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163326-6。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嵘,女,1989年1月5日生,汉族。系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振福,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上湾镇。被执行人:王兰兰,女,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上湾镇。被执行人:郝峰,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A区。被执行人:李海林,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A区。被执行人:刘艳东,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福、王兰兰、郝峰、李海林、刘艳东、李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7)内0624执1694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