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德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38号罪犯李德金,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1982年12月27日,吉林省磐石县人民法院作出(82)磐法刑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德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1985年10月3日止。1984年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83)刑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德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1年1月5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1997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罪犯李德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李德金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12月27日,被吉林省磐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1985年10月3日止。罪犯李德金因犯抢劫罪与1984年1月10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1998年10月2日,1991年1月5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1997年10月2日。罪犯李德金于1991年8月30日,因风湿性心脏病、阵发性心动过速病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自1991年8月30日起至1992年8月29日止,该犯保外就医后逾期未归,2017年6月23日在沈阳和平区河北街21号被抓捕归案。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1992年8月30日起至1997年10月2日止,共五年一个月零三天,现刑期执行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本院认为,罪犯李德金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德金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