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志忠、晁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忠,晁娟,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忠,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娟(赵志忠之妻)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晁娟,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105号21-1-4-1。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浬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志忠、晁娟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10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志忠、晁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志忠、晁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忠、晁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赵志忠、晁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铭审判员 周 全审判员 周文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