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李常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梅,李常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01号原告:王永梅,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之子。被告:李常瑶,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王永梅与被告李常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王永梅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本院通知后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应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