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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宜春红林酒店有限公司与王玉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红林酒店有限公司,王玉洁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313号原告:宜春红林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88543758C,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市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被告:王玉洁,女,汉族,成年,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干部,现住址:宜春市。原告宜春红林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宜春红林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春红林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