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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华与被告周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周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289号原告:成华,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周伟,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生,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华诉被告周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华负担。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