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玉梅与施小菊、程玉慧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梅,施小菊,程玉慧,程秀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866号原告:程玉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贵、王漫。被告:施小菊。被告:程玉慧。被告:程秀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程玉梅与被告施小菊、程玉慧、程秀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程玉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英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