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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郝延庆与被告韩永梅、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延庆,韩永梅,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490号原告:郝延庆,1973年9月7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韩永梅,1971年1月25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71318044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38号7楼。法定代表人:韩永梅,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郝延庆诉被告韩永梅、被告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郝延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债权人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延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延庆负担。审 判 员  金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