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宏、张翠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宏,张翠娥,海门市冠洲建材有限公司,陈旭,陈永顺,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陈冠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长江路528号。法定代表人仇小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裔,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宏,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张翠娥,女,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海门市冠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三圩村4组。法定代表人张翠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旭,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陈永顺,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青龙港化工园区大庆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才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冠洲,男,199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宏、张翠娥、海门市冠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洲公司)、陈旭、陈永顺、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顿开林公司)、陈冠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宏、陈旭、张翠娥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海门市冠洲建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执行人陈永顺、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陈冠洲的财产已被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84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沈 波审判员 董景松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