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呼格吉乐与阿迪亚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呼格吉乐,阿迪亚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620号原告:李呼格吉乐,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阿迪亚苏荣,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呼格吉乐诉被告阿迪亚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呼格吉乐于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呼格吉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呼格吉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7.5元。审判员 阿拉德日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 米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