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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小有与郭震、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有,郭震,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132号原告:唐小有,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宜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红,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震,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辽宁省人,住宜良县。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小有与被告郭震、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唐小有负担。审判员  刘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