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