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某公司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地。关于陕西某某某公司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某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母仕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