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0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与张雄、孙安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张雄,孙安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13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责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丘建人、黄渝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雄,男。被告:孙安婵,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赖伟东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人民陪审员 吴海城书 记 员 李楚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