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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成兰与黎端昌、杨映兵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成兰,女,1953年10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端昌,男,1958年2月1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映兵,男,1969年10月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安全,男,1955年4月19日生。上诉人龚成兰因与被上诉人黎端昌、杨映兵、宋安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龚成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南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雯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