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行贿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9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十四道街。2016年10月10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行贿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武、刘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6月15日建议我院延期审理,我院当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7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时任肇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贺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妻子宋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在没有承包工程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肇东市住建局市政工程项目,并在办理施工手续、工程拨款方面得到贺某某的帮助,王某某为表示感谢共向贺某某行贿人民币25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时任肇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贺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妻子宋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在没有承包工程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肇东市住建局市政工程项目,并在办理施工手续、工程拨款方面得到贺某某的帮助,王某某为表示感谢共向贺某某行贿人民币25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贺某某为其承接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在结回工程款后给贺某某打电话,贺某某告诉王某某以后有送钱的事情直接和宋某某联系,后王某某将20万元现金送到宋某某家中,事后宋某某将此事告知了贺某某;2、2012年1月的一天,为了感谢贺某某为其承接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在结回建设工程款后给宋某某打电话,宋某某给王某某提供了贺某某(贺某某女儿)名下的中国银行卡,王某某于2012年1月21日分两次将100万元打到贺某某名下卡中,事后宋某某将此事告知了贺某某,该款被宋某某在大连购买房屋一套;3、2014年1月29日,为感谢贺某某为其承接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告诉宋某某要送钱,并告诉宋某某给贺某某拿了60万元。宋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用其儿子王某的身份证在肇东市农村信用社开张卡,并将60万元存入该卡中,后这张银行卡由宋某某保管,事后宋某某将此事告知了贺某某;4、2014年7月17日,为感谢贺某某为其承接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给宋某某打电话,给贺某某送50万元,宋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将50万元存到由宋某某保管的户名为王某的农村信用社卡中,事后宋某某将此事告知了贺某某;5、2014年9月24日,为感谢贺某某为其承接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给宋某某打电话,给贺某某送20万元,宋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将20万元存到由宋某某保管的户名为王某的农村信用社卡中,事后宋某某将此事告知了贺某某。2016年5月11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侦查,于2016年10月10日在肇东市长海新天地小区院内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交待了其向贺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犯罪线索指定管辖函、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肇东市东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肇东市东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票存根及发票、情况说明、2010年至2015年王某某承建的工程项目及审计报告、关于王某某2010年至2015年在肇东市市政工程项目签订合同的情况说明及施工统计表、关于王某某2010年至2015年在肇东市路灯工程施工合同的说明及施工统计表、关于王某某2010年至2015年在肇东市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的说明及施工统计表、贺某某中国银行卡流水及交易凭证、王某名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卡交易流水及凭证、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2010-2016年肇东市东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往来明细、中国工商银行流水及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返还物品清单、肇东市住建局2011-2015年关于王某某挂靠肇东市东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历年拨付工程款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材料、涉案款项上缴财政凭证、宋某某自供书、王某自述材料及保证书、户籍证明等;证人梁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宋某某、于某某、贺某某、王某、李某某、于某某、耿某某、何某、葛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宋某某、冯某某等人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宋某某字迹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