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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珍付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102号原告:张珍付农村承包经营户。委托诉讼代表人:张浩,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英、唐婷婷,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荣华,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钦,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珍付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与被告张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珍付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珍付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对张荣华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珍付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珍付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员  刘 珊人民陪审员  吴雅君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