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福泉与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泉,吴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63号原告:王福泉,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国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王福泉与被告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福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