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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福泉与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泉,吴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63号原告:王福泉,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国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王福泉与被告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福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