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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琴、李晓凯、计胜利申请执行刘素玲、王遂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琴,李晓凯,计胜利,刘素玲,王遂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10号申请执行人:杨爱琴,女,193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晓凯,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计胜利,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素玲,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遂学,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杨爱琴、李晓凯、计胜利申请执行刘素玲、王遂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财保4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申请执行人计胜利提供担保的实际所有人为王艳勤的位于汝州市宅院一处予以查封。(2017)豫0482财保4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