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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傅国骥与吴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骥,吴永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342号原告:傅国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吴永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傅国骥与被告吴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傅国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永生不同意调解,傅国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国骥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国骥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