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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文亮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亮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亮,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美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文亮因佛冈县石角镇龙塘村委龙南街益万家超市抢了其在佛冈县石角镇龙南村经营的小卖部的生意而心生不忿,便决定烧毁益万家超市老板陈某1的小型面包车以作报复。于是陈文亮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柴油、烂衣服等驾驶摩托车来到佛冈县石角镇龙塘村委龙南街益万家超市门口,见到陈某1经常使用的粤R×××××号牌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停放在该超市门口,接着将携带来的汽油、柴油淋在面包车右后轮及烂衣服团上,用火机点着烂衣服团并将烂衣服团扔至面包车右车尾处,陈文亮见面包车着火后立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佛冈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1被故意毁坏的粤R×××××号牌五菱小型面包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24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文亮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扣押的作案摩托车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款收据、发还清单、证人李某、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文亮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亮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文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佛冈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陈文亮调查评估,被告人陈文亮对其所居住社区及周边环境无不良影响,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陈文亮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邹敏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钻媚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