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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修来春与关振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来春,关振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21号原告修来春,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关振勋,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来春与被告关振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大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