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修来春与关振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来春,关振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21号原告修来春,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关振勋,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来春与被告关振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大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