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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等42人,具体身份信息见附件。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高某某等42人与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42份裁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等42人分别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屋过户至本案申请执行人名下;支付逾期违约金,承担案件仲裁费、公告费及执行费。执行中,本院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等42人名下。另高某某等42人书面放弃金钱给付内容,并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585、1600、1593、1592、1554、1577、1608、1579、1589、1604、1531、1574、1606、1519、1597、1576、1607、1598、1567、1553、1572、1596、1582、1573、1555、1578、1587、1603、1407、1406、1599、1430、1420、1415、1602、1580、1569、1568、1594、1583、1527、141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