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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艳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艳飞,任帅,彭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447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艳飞,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帅,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善伟,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艳飞、任帅、彭善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艳飞、任帅、彭善伟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