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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丁伍枝、张得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伍枝,张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财保32号申请人:丁伍枝,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代理人:黄鹏武、黄昌畅,均为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得良,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人丁伍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得良的银行存款31万元。申请人丁伍枝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1万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伍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得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