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首次案款10万元及孩子2017年上半年抚养费1.2万元,案款已全部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李悦儿2017年1月至6月抚养费执行完毕;第三项部分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民审判员 罗娟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英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