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天明与张进怀、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明,张进怀,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6民初1657号原告:王天明,男,1974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张进怀,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张海军,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王天明与被告张进怀、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天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天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冬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明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