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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3061号原告:陈健,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魏宝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陈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计3435元,由原告陈健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民人民陪审员  刘鑫洋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赵 焱书 记 员  赵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