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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378黄金龙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龙,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78号原告:黄金龙,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徐平,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黄金龙诉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黄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龙负担。审 判 长  丁 峻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许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