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378黄金龙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龙,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78号原告:黄金龙,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徐平,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黄金龙诉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黄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龙负担。审 判 长 丁 峻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许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