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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贵泉与被执行人郭建军、段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泉,郭建军,段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赵贵泉,男,1966年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无业,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62年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段京花,女,1962年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赵贵泉与被执行人郭建军、段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建军、段京花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赵贵泉欠款和借款人民币共计9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郭建军、段京花工资收入917800元。(含诉讼费6400元、执行费11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赵 军书记员  董旭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