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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建学、袁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建学,袁胜玲,安阳上安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浚县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287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平,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信用社职工,住浚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撤诉、上诉。被告:于建学,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青,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安,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袁胜玲,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安阳上安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浚县分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王社霞,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单位法律顾问,住浚县。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承认与放弃诉请,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建学、袁胜玲、安阳上安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浚县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建学、袁胜玲、安阳上安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浚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希普审 判 员  路 畅人民陪审员  曹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