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谭亮与深圳市领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亮,深圳市领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5078号原告谭亮。被告深圳市领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建功。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入职时间:原告主张入职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间:2016年9月1日。离职原因:原告称被告拒绝原告上班。五、仲裁情况: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石岩)不[2016]5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六、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天工资191.8元。处理意见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复试通知单、照片、录音光盘等证据,经查,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至被告处复试,后被告拒绝原告上班,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亮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书记员 陈 颖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