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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姚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71675-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9号东方金融大厦14、15楼。法定代表人王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春,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树军,男,汉族,1989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姚树军、李垚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7568.3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97元,由被告姚树军负担809元,被告李垚燊负担809元,被告万豪公司负担1079元。”现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姚树军支付执行款27568.35元,诉讼费809元及逾期利息2700元,共计31077.3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姚树军名下机动车苏A-×××××已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经查询,被执行人姚树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向其住址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树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书及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武加庆审判员  齐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