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恢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袁国连与李松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连,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恢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国连。被执行人李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国连与被执行人李松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松在长宁县水务局的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收入,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松在长宁县水务局的工资13000元并支付了;被执行人李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国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000元及利息,已到位13000元;127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袁国连发现被执行人李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子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