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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万途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朝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万途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朝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万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徐乾。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球,行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朝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朝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万途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朝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江门市万途照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球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江门市万途照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万途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上诉人江门市万途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春梅审判员  黎景欣审判员  刘邦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