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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熊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滑焦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某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滑焦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要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