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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卜润利与马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天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80号之一被执行人马天仓,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00380号之一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马天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天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天仓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