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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子廷与杨青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子廷,杨青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553号原告:沈子廷,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青天,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沈子廷与被告杨青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子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