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占育申请执行杨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育,杨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刘占育,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经林,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经林银行存款82537.46元(赔偿款74048.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67.51元,诉讼费3732元,执行费178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