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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吉德伟与四川帅华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兴收费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德伟,四川帅华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兴收费站,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758号之一原告:吉德伟,男,194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德龙,男,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西充县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帅华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兴收费站,住所地西充县。负责人:马小玻。被告: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黄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融,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共同委托。原告吉德伟与被告四川帅华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兴收费站(以下简称义兴收费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被告义兴收费站于2017年3月2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义兴收费站不服,上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以(2017)川13民辖终151号民事裁定维持本院裁定。原告吉德伟于2017年5月8日申请追加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通知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7月23日,原告吉德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德伟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德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吉德伟负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