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行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丁长礼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长礼,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376号原告丁长礼,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雪苑路。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孟祥玉,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长礼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阳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睢阳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丁长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睢阳区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长礼自愿撤回对被告睢阳区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长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丁长礼负担。审判长 冯 明审判员 宋 冲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妍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