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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夏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夏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1456024-7。法定代表人姚占岩,村主任。被地人韩立文,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经济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夏家村二区*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夏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立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意向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