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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付喜与程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付喜,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郭付喜,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文军,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付喜与被执行人程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文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