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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意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意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法定代表人:周俊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耀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重庆意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4-2,组织机构代码:05482699-1。法定代表人:田景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意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意生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意生建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唯一的开户行是兴业银行,其余额是6.61元,本院已冻结该账户),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2017年7月12日,在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耀华的全程见证下,本院按照重庆意生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4-2(贝蒙·盘古)现场查看,该公司早已搬走,现在是重庆洛之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办公。从查询的情况来看,本案被执行人重庆意生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臣审判员 曾 康审判员 罗万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