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华伟与方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伟,方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631号原告:李华伟,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方永,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李华伟与被告方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华伟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案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19.9元,由李华伟负担。审判员 卢金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