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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黄山明恒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黄山明恒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君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86号申请人: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山明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三阳乡三阳村。被申请人:淮南市君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中路115号219室。被申请人: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绣路1号。被申请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1503室。申请人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明恒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君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该四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山明恒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君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该四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