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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游华与怀化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抵押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02执1125号李游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你们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解除设立在申请人李游华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洪000×××3号、000×××4号房产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000×××3号、000×××4号)返还申请人李游华。执行过程中洪江区房产局已协助办理解除设立在申请人李游华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洪000×××3号、000×××4号房产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履行受理费14700元,申请执行人李游华已领取执行款和房产证,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