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新伦、陈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新伦,陈玉良,李成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3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系该联社职工。被告房新伦,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泌阳县。被告陈玉良,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泌阳县。被告李成加,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房新伦、陈玉良、李成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江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