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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82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4880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昊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昊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82民初4880号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开元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昊然,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物业公司)与被告杨昊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恒成物业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昊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金谷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萍书 记 员 王慧 更多数据: